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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小说中的法律意识浅析——以《阿Q正传》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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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小说中的法律意识浅析——以《阿Q正传》为例

                             

摘要

在中外文学史上,均拥有为数众多的非进行法律解读便不能精确认识、解释其思想和艺术成就的文学文本。鲁迅的代表作、享有国际声誉的中篇小说《阿Q正传》,即是这样的文学文本。它问世近八十年来,在一系列问题上之所以众说纷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非法律的解读方式难以进入涉法文学作品的艺术世界,所见所谈往往程度不同地具有脱离作品实际的主观随意性。本文对《阿Q正传》中涉及的法律意识进行浅析。

关键词:《阿Q正传》;鲁迅;小说;法律

前言

鲁迅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也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触角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鲁迅文学与思想的研究甚丰,而其思想体系中的法律思想,却鲜有人关注和研究。鲁迅虽不是一位法学家,但其极具革命性的法律思想,戳破了反动法制的画皮,刺穿了旧中国封建主义法制的心脏,不仅凝聚着对几千年来中国法律传统和文化的沉思,而且对于新中国当下的法制建设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文学家的鲁迅,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不同,他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其文学作品中,尤以其小说和杂文为主要载体;目前对鲁迅小说作品中的法律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律意识在鲁迅小说中的体现

(一)彻底否定封建礼治秩序,大力倡导民主法制思想

鲁迅对封建礼治秩序一直持反对态度。鲁迅的作品反映了这一深刻的思想主题,对中国自周朝开始至清末的几千年的礼治秩序进行了彻底否定的回顾与总结,可谓是认识中华法系的根本特征的形象教科书。

鲁迅清楚地看到,在古代中国,礼与刑这两种法律形式不仅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直延续下来,而且进一步发现礼与刑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不可相提并论。在中国,君临的是’”,礼主宰着一切,刑则只是对非礼的一种制裁、惩罚手段,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礼治性质。

小说《狂人日记》首先承担了在思想意识领域彻底否定礼治秩序的重任。鲁迅说,《狂人日记》意在暴露家族制度和礼教的弊害。把中国四千年的文明史概括为礼治秩序延续的历史,进而揭示出礼治秩序的根本特征是用仁义道德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吃人的血淋淋的罪恶,是鲁迅的天才发现和伟大创造。而《祝福》中祥林嫂身心交瘁而死的罪魁祸首也是这封建礼教之害,其切入点则是从《狂人日记》反思礼治秩序的历史转向对现实生活中继续存在的礼治秩序的肆虐进行抨击。

鲁迅看到了中国人尚是食人民族的现实,在其1925年的杂文《灯下漫笔》中对礼治秩序的吃人本质作了进一步论述和发挥。鲁迅指出:所谓中国的文明者,其实不过是安排给阔人享用的人肉的筵宴。所谓中国者,其实不过是安排这人肉的筵宴的厨房大小无数的人肉的筵宴,即从有文明以来一直排到现在,人们就在这会场中吃人,被吃。在鲁迅看来,中国历史几千年来的吃人问题,其实质是封建社会礼刑并用的法律制度所造成的社会全方位的不平等现象,即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

针对封建礼治秩序的弊病,鲁迅亦提出了自己的法制立场——民主法制。其实早期的鲁迅就已有民主法制的萌芽,注意吸收西方文化思想营养的青年鲁迅对民主法制学的思想、理论有所接触和信奉。在《文化偏至论》中,鲁迅对于人的自由、平等的热情赞美和殷切期盼,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他一再赞扬法国大革命时期社会的民主、平等、自由的风气,显然同他所接受到的这种法律思想和立法精神及其深刻的反封建专制主义理解关系极大。因此,在看清了礼治秩序吃人本质和接受了民主法制思想的自由、平等观念的基础上,鲁迅对中国自古以来将人不当人的严峻社会问题展开了具体法律制度的省思。

(二)殷切期盼民法精神,主张立人、建立人国

几千年来,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的价格,纵观中国法制史,的确可以发现从法律中完全消失了。把人当作人来对待,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可是,直至鲁迅时代,中国还从来没有过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因此,殷切期盼、热情呼唤民法精神,就成为鲁迅小说和杂文所表现的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民主法制也就成了鲁迅洞察中国社会的锐利武器。

小说《阿Q正传》以主人公阿Q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丧失殆尽表明,正是因为中国缺乏把人当作人对待的民法保护,才产生了一个活的没有人样和人味的行尸走肉般的可怜人物形象。以财产权而论,阿Q本就穷得上无片瓦、下无寸土,可仍然在未庄受尽剥削和压榨,最后仅剩下一条万不可脱的裤子。阿Q的人身权更是受到全面、彻底的侵犯。赵太爷不准他姓赵,人们甚至都弄不清他到底叫阿桂还是阿贵,阿Q自然没有姓名权可言。他经常挨打,赵太爷、赵秀才、王胡、假洋鬼子,甚至闲人们,都常打他,身体权、健康权就这样被肆意侵犯。在未庄社会里,阿Q只不过是闲人们寻开心的材料,一直处于受嘲骂、被污辱的生存环境,自然谈不上有名誉权。三十多岁的男子汉,刚想和吴妈谈恋爱,却被视为犯了大罪,先挨打后赔罪,婚姻自主权也被活生生的剥夺了。

最后,由于赵家被抢劫案一直无法侦破,当局便把无辜的阿Q当作抢劫犯枪毙了,阿Q在这起冤案中被非法夺去了生命权。因此,我们可以说阿Q是鲁迅笔下的一个被剥夺了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文学典型形象,其法律认识价值在于沉痛反思中国缺乏把人当作人的民法精神和制度的严重弊害。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阿Q不幸的根源在于中国法制的弊病,而阿Q不争的根源在于不觉悟,不知法律为何物,更不知民法为何物。甚至直到临死之前,意思之间,似乎觉得人生天地间,大约本来有时也未免要杀头的。正如印度尼西亚的阿尔迪尼西在评论《阿Q正传》时所言,每个人的命运有时不得不使自己为了法律的尊严而成为被判处死刑的替罪羊[1]

鲁迅看到了中国法律把人不当人、中国人也不把自己当人看待的社会现实,从民主法制的民主、平等、自由的理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主张立人、建立人国

鲁迅指出,欧美之强,莫不以是炫天下者,则根柢在人[2],所以,只有先立人,建立人国,才能进而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立人,通俗地讲就是把人当作人,其具体做法是尊个性而张精神。鲁迅的立人思想正是以其民主法制思想为理论基础,并进而得以延伸的具体运用。它至少在客观效果上为中国实现法律改革、制定和颁布民法,做了理论上的准备和倡导。立人的主张是同中国传统社会礼治秩序吃人本质针锋相对的,而建立人国的憧憬则是鲁迅对于国将不国的中国这个人肉的厨房所开出的一剂猛药。

所谓人国,即应该实行大多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国家,把人当作人的国家。这是鲁迅立人主张的思想内容的立足点,或者说立人主张所指向、所引导的社会现实就是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人国。在这样的一个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的国家里,作为人法的民法,自然应得到首倡,而民法精神自然应成为尊重人权、维护平等和自由的强大支柱。因此,可以说,鲁迅提出的立人”→“立人国”→“立法的主张是以其民主思想作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

(三)深刻揭露反动刑法,批判执法当局的腐朽性

鲁迅一生经历了清末封建社会、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身处中国近现代史上最为动荡不安的年代,同时也是一个新旧交替的特殊年代。封建法制和中华法系的没落腐朽,西方法制的猛烈冲击,法律秩序的风云变幻,频繁更迭的政权为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反动政策,无不促使鲁迅坚持他对其时代法律的一贯反对和批判的立场。面对三种政权以法律名义进行反动统治而犯下的罄竹难书的罪行,鲁迅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当时刑法制度的反动性和执法当局的腐朽性。

清末的法律对于民主革命极端仇视,凡革命者无不加以逮捕、囚禁、处决。小说《药》以革命者夏瑜被处死刑为视角,对清末封建法制仇视革命的反动性、草菅人命的残酷性和人民群众对这一切一无所知的愚昧性进行了全方位的观察和思考,做出了否定性的价值评价。

而小说中对于牢头狱卒恶劣行径的描写,则暴露出司法执法当局的贪婪和腐败。出卖受刑者的鲜血(康大叔),剥夺和占有囚犯的衣物(阿义),这些使得本来反动的刑法在腐败执法者的手中更增加了反动程度。同样可以映射执法当局腐朽性特征的是Q,无能的执法当局为顾及脸面,罚不当罪,把阿Q当作抢劫犯处以死刑;而结果恰巧是糊涂官打了糊涂百姓,使得司法、执法显得荒唐无稽,充分反映了辛亥革命后刑事执法的混乱和执法者的胡作非为。

司法和执法的黑暗,在狱政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鲁迅在其作品中多次揭露当时中国狱政的残酷。他根据无辜而枉受铁窗之苦的青年曹白出狱后提供的真实材料,写出了抨击国民党监狱里滥用刑罚、肆无忌惮残害和杀戮一般刑事犯和政治犯的檄文《写于深夜里》。在《伪自由书·“光明所到……”》一文中,鲁迅抨击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糟粕的有法不依、法外用刑的现象;在《准风月谈·后记》与《且介亭杂文·关于中国的二三事》中,鲁迅也以大量的笔墨揭露过旧中国狱政的黑暗与虚伪。

此外,鲁迅对中国社会家法私刑罪恶的揭露,也是其抨击旧社会刑法反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小说《孔乙己》中,孔乙己一再偷盗,若依清律,凡窃盗……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其罪行可谓严重[3]。孔乙己本应被送到衙门,接受法律制裁。可是,被盗之人没有一个出面诉诸国法,多数人采取宽容态度,只有何家和丁举人不放过他。写服辩、严刑拷打、打残致死,这些封建衙门的诉讼现象,却出现在有权有势的豪门大宅里。这实质上是家法取代了国法。如果说《孔乙己》中的家法私刑的执行权在家长手中,那么《长明灯》中的家法私刑的执行权则是掌握在家族手中。家族之人为了惩处违礼犯法的疯子,串通一气,私设牢房,将其囚禁。鲁迅不仅对这种滥用家法私刑、把人不当人吃人罪恶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而且看到了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所在。在清代,以家法私刑惩处家族、家庭内的成员,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

二、阿Q经历的司法程序

(一)民团捕盗

鲁迅描写阿Q被捕的过程,云:

赵家遭抢之后,未庄人大抵很快意而且恐慌,阿Q也很快意而且恐慌。但四天之后,阿Q在半夜里忽被抓进县城里去了。那时恰是暗夜,一队兵,一队团丁,一队警察,五个侦探,悄悄地到了未庄,乘昏暗围住土谷祠,正对门架好机关枪;然而阿Q不冲出。许多时没有动静,把总焦急起来了,悬了二十千的赏,才有两个团丁冒了险,逾垣进去,里应外合,一拥而入,将阿Q抓出来;直待擒出祠外面的机关枪左近,他才有些清醒了。

到得正午,阿Q被押到城里,进了一所破衙门,拐了五六个弯,进到有木栅栏门、三面都是墙壁的小屋里。这段描写,涉及我国乘夜掩捕这一刑事缉捕惯例,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俨然是一种从古到今始终不渝的传统,至今也还奉行如仪。不过,抓捕人时过于郑重其事,确是有点滑稽,不但来了太多的军警侦探,而且连机关枪也用上。这段描写,不仅现在读来觉得夸张得可笑,鲁迅同时代人也已非议到乡下抓一个愚昧无知、瘦伶仃的农民何须如此大动干戈,有人给作者写信指摘《阿Q正传》中写捉拿一个无聊的阿Q竟用机关枪太远于情理,鲁迅本可以夸张变形以创造喜剧效果为由把这一指摘轻易打发过去,但他似乎认了真,不但为小说中这段描写辩护,顺便讽刺执政府事先得知学生请愿而在东门添了军队还在西门架好两挺机关枪,说以当前的时事看,那时的事,我以为即使在《阿Q正传》中再给添上一混成旅和八尊过山炮,也不至于`言过其实'的吧。何况,他确曾上城偷过东西,未庄也确已出了抢案。那时又还是民国元年,那些官吏,办事自然比现在更离奇。他还劝告:请先生不要用普通的眼光看中国。回答得郑重其事,十分认真[4]

(二)接受庭审

接下来是过堂。庭审过程已经显出文明和进步,尽管大堂下面站着一排兵,两旁站着十几个长衫人物都是一脸横肉,怒目而视的看他,备足了剑拔弩张的气氛。小说中称审判和羁押的地方是一所破衙门,这衙门显然是旧时代皇权和制度落败的象征。关押被抓来的人的监舍和审理案件的大堂以及堂上人物布局,要么就是用的就是前清遗留,要么就还保留着旧时的习惯。旧衙门里当事人以跪拜姿势接受审讯的司法仪式虽已废除,阿Q的膝关节仍然自然而然地宽松,要跪下去,惹得两旁十几个长衫人物吆喝出来:站着说!不要跪!”Q似乎也懂得不要跪,但跪了几千年的国民膝盖根本不由自主,总觉得站不住,先蹲下去,终于趁势改为跪下了。长衫人物鄙夷地说:奴隶性!”实际上,怕见官不但是草民的普遍心理,据说即使是见多识广如学者的,也不免心怀忐忑,美国人明恩溥曾言:彼国之学者,往往出于地方长官之前,必战战兢兢,如有临深渊、履薄冰之恐。如或被纠弹,则遂不能开口,而至不能发一言者。现据我人之所知,有一个学者,因为证人而被唤至地方官之前,因恐怖而绝倒,不省人事。送归家后,不久即死者。这简直就是契诃夫小说情节的中国翻版。

(三)游街示众

Q第三次到得大堂,老头子还是很和气地问一句:你还有什么话吗?”Q还是回答没有,于是被许多长衫和短衫人物给穿上写有黑字的洋布白背心,还反缚了双手,抬上一辆没有篷的车,游街示众。游街示众乃是国粹,笔者少年时就曾多次看到公捕公判大会和游街示众,有的还是学校组织去看的。近年来虽然少了很多,但媒体偶尔仍有披露,如20081126日《西安晚报》报道: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的3名嫌犯25日被警方押解回陕西榆林市府谷县,引得万人围观,3名嫌疑人被五花大绑,胸前挂着写有硕大名字的牌子,被全副武装的武警押着游街,围观群众欢呼喝彩,秧歌队也来助兴,锣鼓喧天,歌舞翩跹,共襄盛举,令人血脉贲张,比阿Q经历的游街更为劲爆,完全忘了嫌疑人还只是有犯罪嫌疑者,尚未被法院定罪,这种游街示众完全违背无罪推定的精神,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阿Q游街没这么热闹,而且还是被定罪以后。

(三)刑场处决

游街示众后,阿Q被送到法场处决,执行方法是枪决。枪决也算是一种新的文明执行方法,过去多的是斩和绞,见多识广的阿Q就曾绘声绘色地给未庄人描述过杀头的好看。按照《刑事诉讼律》规定:执行裁判由配置于谕知裁判之审判衙门检察官指挥之。谕知死刑已确定后,指挥执行之检察官应速将文件送交法部。接受法部执行死刑回报,应速执行之。执行死刑应由检察官审判衙门书记莅视。执行死刑除经检察官或监狱署长之允许外,不得入刑场。莅视执行死刑之书记,应作执行始末书,并由检察官及监狱署长签名盖印。这些规定本来很完备,但在阿Q案件中自然是没有体现,执行过程还是沿袭前清时那一套,只不过将斩、绞改了枪决,还惹得围观的人议论枪毙不如杀头好看。至于《刑事诉讼律》中检察官角色,阿Q案件中压根就没有这一号人物,连法官也还不算专业的呢。

三、阿Q被剥夺的法律权益

(一)阿Q的姓名权

鲁迅先生在《阿Q正传》里这样写道:而我并不知道阿Q姓什么,有一回似乎是姓赵,但第二日便模糊了。那是赵太爷的儿子进了秀才的时候,锣声镗镗的报到村里来,阿Q正喝了两碗黄酒,便手舞足蹈地说,这于他很光彩,因为他和赵太爷原来是本家,细细地排起来还比秀才长三辈呢,哪知道第二天,地保便叫阿Q到赵太爷家里去,太爷一见,满脸见朱,喝道:`Q你这浑小子!你说我是你的本家么?'Q不开口,赵太爷愈看愈生气,抢进几步说:你敢胡说!我怎么会有你这样的本家?你姓赵么?'Q不开口,想往后退;赵太爷跳过去,给了他一个嘴巴。`你怎么会赵——你哪里配姓赵!'”

至于阿Q的名字,始终没有人弄清楚是阿桂还是阿贵呢,只好用了一个洋字,照英国流行的拼法写他为阿Quei,略作阿Q

《阿Q正传》里的赵太爷,不准阿Q姓赵,用民法的观点来衡量,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在阿Q时代,无可言,统治者掌握着生杀大权,他们的旨意就是,赵太爷不准阿Q姓赵,阿Q便不能姓赵,否则将遭到杀身之祸。这是怎样野蛮、落后而又残酷的社会现实,劳动人民连姓甚名谁这样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更何谈其它权利?

(二)阿Q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婚姻自由在我国不仅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Q生活的时代,阿Q连姓名权都不能享有,婚姻自由权就更不可能享有了。而立之年的阿Q向吴妈求爱,一边对她下跪,一边说着我和你困觉,我和你困觉。这样的话语未免粗俗,举止未免唐突,方式未免欠妥,可这毕竟是阿Q作为一个粗俗之人的一次爱情表白,无可厚非。当时吴妈一声惊叫,赵秀才闻讯赶来,大竹杠向他劈下来,阿Q抱头,拍的正打在指甲上,这可很有些痛。他冲出厨房,仿佛背上又着了一下似的。事后,地保奉命到土谷祠又把阿Q教训了一顿,迫使他卖掉了棉袄,履行因求爱事件而订的五大赔罪条约。诚然,阿Q的表白,还谈不上是一种完整的婚姻自由权,仅为一次向异性求爱的意思表示。但是,向异性求爱,只要不违法,就应当是文明社会中公民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婚姻自由权有着必然的联系。没有向异性的求爱权,就不会有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求爱权的继续与发展,求爱权是婚姻自由权的前题与基础。阿Q向吴妈的一次求爱表白就遭到残酷的体罚与打击,婚姻自由权就更无从谈起了。就这样,阿Q至死还是一个单身汉。

(三)阿Q的生命健康权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阿Q是一个有生命而又无生命健康权的人,他是被排斥在人群之外的人形动物,一生随便供人奴役,嘲弄、凌辱,直至被剥夺了生的权利。《阿Q正传》里是这样描述的:Q`先前阔'见识高,而且`真能做',本来几乎是一个`完人'了,但可惜他体质上还有一些缺点。最恼人的是在他头皮上,颇有几处不知起于何时的癞疮疤。……因为他讳说`'以及一切近于`'的音,后来推而广之,`'也讳,`'也讳,再后来,连`'`'都讳了。……未庄的闲人们便愈喜欢嘲笑他。一见面,他们便假作吃惊的说:`唉,亮起来了'

Q照例地发了怒,他怒目而视了。

`原来有保险灯在这里!'他们并不怕。……

闲人还不完,只撩他,于是终而至于打。阿Q在形式上被打败了,被人揪住黄辫子,在壁上碰了四五个响头,闲人这才心满意足的得胜的走了,……此后独逢揪住他黄辫子的时候,闲人就先一着对他说:`Q,这不是儿子打老子,是人打畜生'。自己说:`人打畜生!'

Q两只手都捏住了自己的辫根,歪着头,说道:`打虫豸,好不好?我是虫豸_还不放么?'

但虽然是虫豸,闲人也并不放,仍就在就近什么地方给他碰了五六个响头,这才心满意足得胜的走了。

贫困不堪备受凌辱而又昏昏噩噩的阿Q,当他濒于绝境,走投无路的时候,辛亥革命起来了,他神往革命,投降革命,结果反被革命新贵以莫须有的罪名枪决示众,糊里糊涂地成为这场革命的牺牲品。阿Q的生命权从此被剥夺了,生前,他没有为自己申辩、辩解的权利,更不会有别人去为他辩护,死后,更不会有人为他申诉,为他鸣冤叫屈。就这样,阿Q作为一位无辜贫民的民事权利被封建制度剥夺干净之后,连一个完整的躯壳最终也被消灭了。

从阿Q被打,到被杀,他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践踏,这无疑是他人身权全部丧失尽净的必然结果。

四、阿Q人生悲剧的法律思考

纵观阿Q的一生,他无家无室,无姓无名,无妻无子,一生随便供人奴役、凌辱,直到被剥夺了生命的权利。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阿Q如此悲惨的命运?Q的悲剧命运,不仅仅是他一人的悲剧,而是当时社会整个像阿Q一样有这种精神性格的所有人的悲剧,也是当时社会的悲剧。 Q的人性披露,也是所有中国人奴隶性根源的揭露,着便是国民劣根性的存在。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在专制统治压迫之下,多数中国人长期处于奴隶性质的生活,对于阿Q这一阶层是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一个社会给予阿Q时代的只有剥削压迫。阿Q只有这么一个身份,那便是受尽压迫的雇工,他是奴隶群中的一员。

Q作为旧中国一个落后农民,深受这种观念的毒害。他认定了自己所处的等级位置,所以他乐天安命,没有非礼非分的要求,只要有人把他当奴隶使用,他就可以割麦就割麦,舂米就舂米,撑船就撑船。但是由于他所处的受压迫的阶级地位,又必然使他有某种改变自己所处的地位的本能要求。不幸的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和小生产者思想的局限,他的改变地位的要求不但没有发展成为反抗压迫者的思想行动,反而成了向统治者地位看齐的欲望。例如,主动地同赵家联姓氏,排辈分,攀高低。在阿Q看来,赵太爷处于的地位、的地位、的地位,而自己则处于的地位、的地位、的地位、的地位,按照等级观念,好、好、好、好,所以赵太爷的地位和威风值得羡慕,只要和赵太爷沾上点边就能改变一下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阿Q因自称姓赵而遭到赵太爷的打,还一时受到旁人的仿佛格外的尊敬。但是残酷的现实却不可能,也不允许阿Q达到赵太爷的地位,阿Q只说了一句与赵太爷同姓的话,就遭到一顿打,这本来应该引起阿Q的觉悟,认识到那种往上攀的思想是要不得的。但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毒已经深深地麻醉了他,使他无力自拔。

Q悲剧命运的根本特点不在于他的贫困潦倒,而在于他的精神麻木。如果说封建制度的残酷剥削造成的贫困落后生活给阿Q留下了肉体上的癞疮疤,那么封建主义的思想给它留下的是精神上的癞疮疤。这是封建主义思想统治的罪恶见证。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劳动人民经受着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他们默默的生长,萎黄,枯死了,像压在大石头下的草一样,已经有四千年!”[5]。千百年来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认为这就是从来如此,不以为奇了。因此陈陈相因,毫不介意,以为按照封建主义的要求行事是天经地义的事,反之则是大逆不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独立的人格权利。一切都只能消融在宗法人伦之中。

造成阿Q冤案的原因有多种,大体可以归结为程序简单粗陋、审判官专业水准和审案态度不佳、取得证据和采纳证据不当、缺乏辩护等原因,更可归结为以人为工具的刑事政策学和处理案件的实用主义思路。

尽管鲁迅对阿Q案着墨并不多,但对那时刑事司法和裁判者的刻画也算是入骨了。这一段描写,理应唤起法律人对本国司法曾经存在的弊端的自省意识,人们可以拿它来与现实刑事司法制度作一个对照。阿Q虽然被枪决了,但人们都相信阿Q精神并没有死,阿Q也未像小尼姑咒骂的那样断子绝孙。我们现在看阿Q时代的司法虽有了隔世之感,但那种司法的弊端和司法的意识,并没有在我们当代完全消失,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也还偶尔见得到游街示众,虽然有法律,但法律被参考资料化、刑事辩护不足、司法人员虽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但专业水准仍然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证据法简单粗陋、重刑主义和司法实用主义占据观念的要津,这些问题,都还多多少少有着传统的影子。这提醒我们,要改变我们的观念,改良我们的司法,这条路还需要加大步伐继续走下去。事实上,我们的司法制度的进步,需要选择一个起点(如可将阿Q案件当作这样一个起点),使我们清醒地知道应当革除的是哪种司法状况。尽管是文学虚构,阿Q冤案毕竟提供了这种司法的典型,这正是阿Q之死具有的标本意义。

五、总结语

鲁迅的小说《阿Q正传》问世已经七十多年了。这部作品以其高度概括的人物典型,广阔形象的生活画面,严峻深刻的历史教训和新颖独特的艺术风格,赢得了人们广泛的赞誉。从《阿Q正传》的发表时至今日,在对《阿Q正传》的评论和研究方面出现了大量论著,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可喜的进展。然而,正如鲁迅先生生前就指出的那样,各种评论和研究,对于《阿Q正传》的本意能了解者不多。究其原因,小说本身博大精深,人物典型奇特复杂,作者思想深遂独到,固然是难以理解,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加之看人生因作者而不同,看作品又因读者而不同,出现学术观点上的见仁见智,在所难免。本文作者试从法律的角度,以当今社会人身权的尺度来评判、考察、分析阿Q不幸的人生遭遇,从而进一步揭示阿Q悲剧的社会原因,进一步了解鲁迅的这类作品文学艺术描写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史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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