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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代写:城市养老的概念与相关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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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代写


一、城市养老概述

(一)城市养老概念

养老模式的概念在专门的研究机构内有着不同的解释,有的把其称为养老制度,有的称为养老体系,又有的称为养老方式,或者养老形式等。在一些研究中传统的按照其界定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这实际上是有着其局限性和模糊性的。养老模式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方法是有不同的划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是根据了养老资源的来源不同所进行的划分[1]。而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又是根据了养老过程中住宿的方式不同来进行的划分。

(二)城市养老模式的类型

目前,城市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其中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机构养老模式为辅。

我国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父母与未婚子女或某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子女都已成家则父母固定居住在某一子女家中,其他子女分担赡养物资或者相关费用。

(二)父母轮流吃、住在各个子女家中

(三)是父母单独居住,由各子女提供生活资料和生活费用。

机构养老是由专业机构如老年公寓,老年医院,护理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负责为老人提供照料和服务。在我国,养老机构主要有福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和盈利性质的养老机构两大类。福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是接收生活难以自理的高龄多病老人,为他们提供服务以医疗、保健、照顾、临终关怀服务,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或社会的无偿捐赠;盈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接纳那些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这些机构是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项目,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老人可以自由入住。主要提供保健、娱乐、社会交往等服务。

二、养老模式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撤离理论

社会撤离理论(Disengagement Theory)CummingHenry1961年于美国肯萨斯做老年人生活研究时提出的。此理论是基于以下的假设:即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脱离是经常发生的,并且是很难避免的现象,它也是期待中成功老化所必经的过程。由此引申出来的观点是,人到了一定的年岁,均应从原有的社会角色中退出。社会撤离理论认为,人的能力不可避免的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老年人因活动力的下降和生活角色的丧失,希望摆脱要求他们具有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的社会期待,愿意扮演比较次要的社会角色,自愿地脱离社会。在社会撤离理论来看,老年人降低他们的活动水平,减少与人交往,关注内心的生命体验,会使老年人过上一种平静而令人满意的晚年生活[2]。而且,老年人主动地撤离社会,能使社会权力顺利的实现交接,社会也不会因为老年人的死亡而功能受损。因此,社会撤离理论认为,老年人从社会主流生活中撤离,无论这一过程是老年人自愿还是由社会启动,都将会对社会和个人产生积极地影响。传统的养老方式认为,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应该撤出社会角色颐养天年,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其理论依据为撤离理论。

社会撤离理论实际上是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置于社会发展之外,把老年人封闭起来,国家、社区、他人对老年人缺乏关心,这种撤离社会的后果会加重老年人社会角色的危机和他们的弱势状态,导致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双重贫乏[3]。尽管该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理论前提(假设所有老年人都愿脱离社会)是不成立的,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撤离理论是违背是发展方向的,理由如下:

(1)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普遍改善,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他们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还可生活20-30年,因此,如何保持他们退休后的活动已成为各国老年社会工作者正在思考的问题。

(2)无法证明老年人退出有用的社会角色必定对社会有利。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每个人脱离社会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些人80岁仍担任国家要职,而一些人55岁就只能提前退休。在文、教、科、卫行业,许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3)社会撤离理论忽视了个性在一个人适应衰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许多老年人一生中都愿意保持一种活动水平较高的生活方式,这与他们的生活满意度直接相关。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志愿工作者,对这一情形作了最好的诠释。

(二)活动理论

活动理论(ActivityTheory)是美国学者Robert·Havighurst(1974)首次提出的,活动理论针对的是社会撤离理论所提出的老年人因活动能力下降和生活中角色的丧失而愿意自动地脱离社会的观点,其与社会撤离理论的基本观点正好相反。活动理论主张:一是活动水平高的老年人比活动水平低的老年人更容易对生活满足感且更能适应社会;二是活动理论主张老年人应该尽可能长久地保持中年人的生活方式以否定老年的存在,用新的交割取代因丧偶或退休而失去的角色,从而把自身与社会的距离缩小到最低限度。

社会活动是生活的基础,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是与社会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是老年人认识自我、获得社会角色、寻找生活意义的主要途径。老年期是中年期的延续,老年人依然有能力和愿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老年人只有多参加社会活动,才可能充分地保持老年人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活力,更好地促进老年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进步。

活动理论对老年社会工作的意义在于:无论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还是从日常生活观察,“用进废退”基本上是生物界的一个规律,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在态度和价值取向上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他们力所能及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且需要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持续活动理论提出的基本观点被大多数老年社会工作者所肯定。而现实的情况是,许多老年人想对社会有所作为而苦于没有机会,一些老年人因退出社会主流生活而导致老年抑郁,有些老年人因枯坐家中无人交谈而提前脑退化。现代医学证明,勤于用脑的人比懒于用脑的人脑力活动退化的速度要缓慢得多,较少说话的老年人比常有别人陪伴的老年人更容易患老年痴呆症。因此,让老年人保持较高的活动频率,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对防止老年人大脑退化具有毋庸置疑的作用。随着核心家庭和双职工家庭的增多,快速的生活节奏和竞争压力使子女很难抽出更多的时间陪伴老人。所以鼓励老年人自我调适、积极投身社会生活十分必要。

(三)福利多元理论

福利多元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社会政策领域新兴的理论范式。它是社会政策领域在经历了解决工业革命早期的家庭失灵问题,工业革命时期的市场失灵问题,和后工业时期的政府失灵问题后,对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定的理性反思。[4]它认为福利来源是多元的,家庭,政府,市场,社区,第三部门等都在提供福利。在针对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如劳动力市场重构、贫穷的深化、老龄化以及回应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与政策发展的探索福利多元理论的内容是社会福利是多元的组合,福利的总量等于家庭中生产的福利,加上通过市场买卖而获得的福利,再加上国家提供的福利。[5]

罗斯最早对福利多元主义进行了阐述,他首先对人们容易误解的福利国家的概念进行了解释,罗斯认为福利国家并不是指福利完全由政府提供,但是大多数人都这样认识,国家只是福利提供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其次罗斯主张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罗斯对福利进行了三分法,认为福利,应该由国家,市场和家庭共同提供,三者的总和为社会的总福利。国家是作为福利提供的主体之一,它不是唯一的主体,市场和家庭也为公众提供着福利。国家、市场和家庭在提供福利的过程中皆存在不足和风险,应该将三方集中起来,共同提供福利,互相弥补对方的不足。例如,因为存在政府工作的低效率以及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等缺点,所以二者的互相补充,也需要志愿组织提供福利的补充;家庭可能会遭遇各种不可预测的变故,需要国家与市场的福利作为补充。罗斯强调政府以外其他部门在提供社会福利中的作用,开启了福利多元主义的研究路线,此后许多学者在此领域进行了研究。伊瓦斯发展了罗斯的多元福利组合理论,提出了福利三角理论,他认为罗斯的定义过于简单且不利于分析具体的问题,应该按照政治、文化与经济的划分,具体分析福利供给三方的关系。在福利提供的过程中,三方提供的总量是相等的,一方提供的多一点,其他几方提供的就相应少一些。公众可以通过进行工作获得福利,或者是获得家人提供的帮助。约翰逊指出福利提供的四方包括国家,商业部门,社区以及志愿者组织。格罗斯也认为应该将志愿者加入福利多元主体的一个部分,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对于缓解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有重要作用。福利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福利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担,国家并非是全部福利的提供者,同时也肯定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规范他们的管理,引导其提供养老服务。他强调分权与参与,社会福利的提供应该从政府独揽改由较小的地区组织来承担,权力由政府下放到社区,并且由福利的供给方与消费者共同参与决策过程和福利的输送。

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客观上打破了原先的计划经济时代福利由政府或是企业办的模式。“单位人”也逐渐回归社区。西方福利国家危机的经验可以看出,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中不可以单一依靠政府的力量,而且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不具备西方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不可能完全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国家模式。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我国目前的福利改革提供了指导性的作用,即需要平衡福利提供各方所占的比例,防止国家在提供福利中的垄断,也防止公众对国家提供福利的依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结构,中国有强调家庭福利作用的传统文化,有密切互助的邻里关系,所以在中国推行社区福利有现实意义[6]。社区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联系紧密,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中,社区也逐渐成为社会整合的平台;对于社会福利人们有多重的选择,发挥社区提供的养老福利功能就要发挥福利提供多方的组合作用。福利多元主义与我国提出的社会福利要由社会来提供的实质是一致的,都是强调服务的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资金筹集多元化,福利的供给中引入市场理念等。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城市养老问题突显的背景下,发展社区养老要平衡不同的养老福利提供者的作用,避免国家在社会福利的提供中承担过多的责任,以及公众过分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福利,在构建社区养老模式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的强调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政府通过政策法律的制定,引导非营利组织,社区互助组织在社区养老过程中发挥作用,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的社区养老模式。



[1]罗楠,张永春. 城市老人养老模式的选择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Order Probit模型的实证研究[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04:97-102.

[2]冯占联,詹合英,关信平,风笑天,刘畅,Vincent Mor. 中国城市养老机构的兴起:发展与公平问题[J]. 人口与发展,2012,06:16-23.

[3]尹志刚. 我国城市首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选择与养老模型建构[J]. 人口与发展,2009,03:76-91.

黄叶青:福利多元主义:理论逻辑的发展于三个类型福利国家的实践[J].科技信息,2007(12).

[5]彭华民:东亚福利:福利责任与福利提供[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第23页.

[6]马润生,焦丽娟. 城市养老需求差异及对策研究──以长沙市天心区M社区为例[J]. 民族论坛,2009,08: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