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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代写: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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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社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资源的利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解决这一矛盾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调整。我国当前调整这一矛盾的法律虽然存在于刑法等法律中,但是具体的规定细致性不足。在处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犯罪行为时,往往导致执法人员缺乏法律依据。科学的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既是调整当前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关键,又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司法能力的高低和立法水平。论文为解决这一问题对于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进行了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揭示当前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合理现象,并且分析根源,得出我国当前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必须实现转变的结论。完善的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不仅是我国司法完善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希望从中能够研究出一种适合当代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

Abstruct    In today's socie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economy and the utiliz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s highlighted, which must be adjusted bythe relevant laws. The adjustment of this contradiction law although thereexist in the criminal law, but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detailed problemsoften leads to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in the adjustment of resources and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the lack of legal basis. Thelegislative model of the subordinate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s not only thekey to adjust the current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but also reflects the level of criminal judicial capacity of acountry and the level of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paper studies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the affiliated environmental criminallaw. So the research of this paper has certain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model of the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rootcauses, it is concluded that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model of criminal lawmust be realized.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the affiliated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China's judicialperfection. This article hopes to be able to study one kind is suitable for thecontemporary China subsidiary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pattern.


一、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概述

   立法模式简而言之就是立法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利用什么样的流程。立法模式作为法律的一个名词具有多样性。立法模式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主要是为国家政治进行服务。因此立法模式受到政治体制、历史传承以及经济结构的影响。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都会依据自身政治体制、历史传承以及经济结构的独特特点,选择本国或者地区的立法模式。科学而又正确的立法模式对于国家的发展存在积极效应。一国或者地区通过正确的立法模式的构建,实现了法律与本国社会的契合,调整法律关系时就具备了一定的针对性。伴随着矛盾的调整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消除,就间接的推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模式将会引导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不断完善与修补,逐步形成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问题一直是环境保护法界和刑法界进行争论的焦点话题。当今我国社会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的巨大压力,这一矛盾的调和有待于法律解决。我国当前调整这一矛盾的法律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必须建立附属环境刑法来严格的约束和规制资源与环境保护犯罪现象。附属环境刑法的建立必须依托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来构建。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采用对于国家附属环境刑法立法具有关键的指导意义和作用。下文将会对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且依据其现行的问题进行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重塑和构建。

(一)附属环境刑法的定义

附属刑法从本质上说其规范主体具有非刑法性质,他是在立法过程中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而形成的附加于经济事物或者行政事务的刑法规范。附属环境刑法就是国家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建立的附属刑法。其含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1)附属环境刑法强调的是刑事责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环境与资源犯罪行为,只有存在涉及刑事的部分,才能依据该犯罪行为寻找刑法中所对应的规范法条,并且对其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处罚。然而该类犯罪行为没有涉及刑事责任或者刑事犯罪,则意味着不适用于附属环境刑法。因此,在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时应该首先界定犯罪性质和内在的结构。(2)附属环境刑法具有非自主的特性。适用于该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该环境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并且对其量刑,同时也触及了环境与资源行政性法律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附属环境刑法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界定了对环境行政犯罪处以刑事责任制裁的规范。(3)附属环境刑法对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性。这是从附属环境刑法的作用层面来进行内涵的界定。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犯罪内容系违反环境行政性法律法规,这是附属环境刑法在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的重要标准。

只有资源与环境犯罪行为涉及刑事部分时,才能够适用于附属环境刑法。因此这种严格的规范对于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则属于一种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方式,强调的是一个形式的问题。通过对附属环境刑法定义与内涵的研究界定,阐明犯罪内容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是应用本法的重要评判依据,并且本法的运行对于规范使用和保护资源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附属环境刑法主要立法模式

  附属环境刑法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具有普遍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趋于紧张,逐步爆发出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进步不协调问题。这使得许多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纷纷进行刑法立法,严格规制资源环境犯罪及其行政犯罪行为。特别是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开启早发展快,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矛盾突出。这些国家纷纷采取附属环境刑法方式进行规制。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现在伴随着人口资源环境矛盾也逐步加入到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轨道上来。综国内外文献可以得到世界各国关于该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散在型立法模式和编纂型立法模式[1]

1.散在型立法模式

   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直接设定条文规制相关的资源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法方式。这种模式的特性界定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散在型立法模式规定法律条款的直接性。其在非刑事法律的犯罪以及刑法时,直接设立法律条文,规范社会群体的行为。(2)散在型立法模式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具有独立性,另一种则具有依附性。依附性是指附属刑法规定依附于单行刑法或者刑法典,而不直接设定关于犯罪以及刑罚的系统化内容。这种依附型的散在型立法模式本质上是对于刑法的补充和完善,并不独立成为一个体系。独立性是指附属刑法规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直接独自规定关于犯罪以及刑罚的相关条款。这种独立型的散在型立法模式本质上是对于刑法的延伸与发展,并且逐渐形成完整的犯罪与刑法内容。(3)散在型立法模式具有辅助性的特点。附属刑法规定对于主刑法典来说是其外延和发展具有附属性,因此,附属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条文对于犯罪主体的惩罚就作为辅助性的依据,当附属刑法规定与主刑法典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主刑法典为准。散在型立法模式在当今世界上应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这是有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


2.编纂型立法模式

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将由规制相关的资源环境犯罪行为而直接设定的附属刑法规定进行编纂。这种模式的内涵界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以散在型立法模式为基础而存在。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直接设定条文规制相关的犯罪行为,编纂型立法模式就是将这些零散的附属刑法规范通过整合与编纂形成一种系统的法律文件来调整相关领域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立法方式。(2)编纂型立法模式具有消除法律条款重叠与冲突的功能。附属刑法规定的辅助性决定了其在很多时候会发生与主刑法典的冲突。散在型立法模式显然是在冲突发生过程中将附属刑法规定实施避让。编纂型立法模式则是事前通过整合与条文上的加工尽可能清除与主刑法典相互冲突的条款内容。达到主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范在立法思想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3)编纂型立法模式最终产生的成果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他与主刑法典是一脉相承的关系,既对主刑法典有一定的完善,又形成补充。两者之间相互协调,坚持统一法律原则,为主刑法典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由于我国附属刑法在国内应用的时间比较晚,而且极不成熟,因此编纂型立法方式在我国并没有采用。然而在国外的刑法立法中运用比较普遍,特别是荷兰的《经济犯罪法》。

(三)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当前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是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

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情况决定了我国该实行怎样的法律、该建设怎样的经济、该实现什么样的政治民主形式。因此国情对于我国法律的形成起决定性地影响。我国的附属环境刑法立法起步较晚,发展现状不成熟。因此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的关注以及研究也相对较少。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足以实现我国法律对资源环境犯罪及其行政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条款或者犯罪条款制定的目标。这表明我国当前的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发展还停留在这一阶段。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失去平衡,就会强化法律对这一领域的关注程度。一些附属环境刑法规范就会比较多的建立起来,庞大的数量意味着法律内容的多样化,这难免出现附属刑法与主刑法典之间的偏离。

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受到西方国家相关附属刑法规范的影响。西方国家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法方式多数国家采用散在型立法方式。散在型立法方式在西方国家一度实现了量刑原则的优化以及主刑法典的弥补与完善。我国在清晰的认识到附属环境刑法在西方国家应用所产生的良好效果后,依据本国的法律发展特点和经济环境发展特点,进行了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开展。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实施在初始阶段解决了主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犯罪情况和行为的问题,使


主刑法典以外的犯罪情况和行为的解决有法可依。这对于规范我国当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弊端

(一)规定的笼统性与空泛性

   我国自开启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后,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基本规范运用司法解释的难度加大,最终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缺乏有力地规制和引导。我国附属刑法条款对于已有规定的主刑法典中的犯罪行为及其活动经常诉诸于“依法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简单描述。当主刑法典对该相关犯罪活动以及行为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时附属刑法条款则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这会造成同一犯罪活动条文的重叠以及重复。当主刑法典对该相关的犯罪活动以及行为有明确的规定,附属刑法两句间接的语言就成了其执法的唯一依据,本身条文对于该种犯罪行为就没有制裁规定,而附属刑法又失之具体制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制裁犯罪行为将会变得更加难以执行,并且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执法人员在对相关的资源环境行政犯罪时缺乏量刑的依据。由于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个体价值差异,导致不同犯罪群体或者个体处罚标准不一,力度不等同。因此附属环境刑法的一些规定具有笼统性和空乏性,这些法律条文以及规范对于依法执法来说不存在任何价值。同时这也造成了执法的弹性,例如对没有在主刑法典上作出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执法人员可能会弹性执法,引发法律腐败问题。部分社会群体就会寻找法律的空白位置谋取自己的私利,以至于产生执法危机。

(二)难以与刑法典衔接照应

附属环境刑法规范难以与主刑法典的法律条文相互衔接,是当今社会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一焦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一法律的变更与关联法律的脱节。在这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附属环境刑法具有动态性,是跟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不断实现完善和改变的。因此,附属环境刑法的某一些法律条文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修改与补充现象。而其关联法律就是主刑法典及其相联系的各项法律法规。他们具有稳定性,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修改。因此这样的现象就导致了当今社会附属环境刑法规范难以与主刑法典的法律条文相互衔接的现状。如《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比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那么问题出现了,这一条法律中的规定对于罪名的确立缺乏统一性。是应该判定为破坏矿产资源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罪名上的不统一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也破坏了附属环境刑法中与刑法在罪名问题上的协调与统一。

新的附属环境刑法出台后,则与之相关连的主刑法典并没没有及时进行一一对应和修改。由此许多附属环境刑法规范难以与主刑法典的法律条文一一相互照应。这些问题就导致了当前法律的适用性比较低,并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麻烦。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也不知道怎样参照法律依据对一些违反资源环境规定的社会群体进行制裁。二是罪名的不协调性。附属环境刑法规范无法从根本之上规定罪名的性质。这种立法在罪名上的性质难以界定产生了极大的讨论,不仅影响司法实践中同一认定罪名,并且割裂了附属环境刑法和主刑法典条文上的统一。

(三)创制性条文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这种相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附属环境刑法新建立的各种犯罪活动及其行为在主刑法典中不能够找到相一致或者对应的条款进行比对制裁。举例来进行论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3]。”这种发生严重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现象就会被确定为是犯罪行为,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在本质上来说该条文属于附属环境刑法的规范。然而这一项犯罪行为的制裁方式在关联法律内并没有寻找到可以进行对比制裁的相关处罚措施。这种附属环境刑法与关联法律的严重脱节行为不仅削弱了附属环境刑法的执法能力。同时也会让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是难以实施。(2)犯罪行为性质差别与外界的对比而产生失调现象。例如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将损害矿产资源的犯罪对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罪进行形式的制裁与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矿产资源的缺损影响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后者则是对于公共财物的破坏,以至于两种不同法律条款的应用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3)不同犯罪形式间犯罪行为的比照与被比照而产生的不协调现象。如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其罪过形式是过失。[4]”《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罪比照刑法第187条规定[5]。”换一个角度,主刑法典在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罪,表面上看其犯罪行为方式可能是无意间发生的。但是在附加环境刑法中部分故意犯罪适用于《刑法》。并且这种合理性缺失的现状决定了刑法内部犯罪构成以及刑法内生法律规范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三、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完善的必要性

(一)刑法体系向双轨制转变的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刑法体系向双轨制转变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编纂完备法典方面的思想逐步解放。这种思想的解放主要是指在立法条款方面立法人员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扭转铭刻在心中比较落后的立法思想,并且朝着编撰新的完备法典努力。思想的解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人员思维解除定式,及时更新法律思想。立法人员在立法法过程中往往以照顾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其核心思想。这种核心利益的照顾主要是依据深入社会群体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而制定执行的,并且还依靠下一级部门反映的信息作为立法依据,这就保证了附属环境刑法规范的设定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民意的。第二,立法人员当前保持处理好主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关系的思想。在当今我国社会,主刑法典是其相关法典的源头,都是依据主刑法典延伸和发展而来。当今社会执法也是严格优先依据主刑法典来进行制裁和处罚。我国的附属环境刑法作为主刑法典的延伸与补充,也深受主刑法典的影响。立法人员对于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为了不与主刑法典的法条相互冲突必须要来出台之前作出一定的调整,使之符合主刑法典的要求。

我国刑法体系向双轨制转变的发展趋势为附属环境刑法立法规范提供了有利的的空间和土壤。立法人员能够在思想上意识到主刑法典与附属环境刑法两者在调整社会关系上的地位与作用。主刑法典是其相关法典的源头,所有的需要刑法来调节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都必须以主刑法典为基础和依据。

(二)立法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匹配

   当今社会经济环境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然而主刑法典没有做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今主刑法典立法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依据我国立法人员附属环境刑法立法严格受到主刑法典的影响。因此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速度与当今社会资源环境发展出现不协调现象。当前我国处于高速的社会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开发数量加剧,环境承载能力正在逐步失去可持续性。这些变化在季度内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变化,并且由于这些变化而产生的人口资源环境不协调问题层出不穷。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缓解这一矛盾,在于从法律上来强化持续发展的动力。但是其立法速度难以紧随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变迁。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程序是严谨的,不仅需要各级部门层层反映信息,还需要参照主刑法典。这样的立法即使是一条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成本,少则一个季度,多则一个年份。这种时间长度的延伸新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就可能出现。这就产生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附属环境刑法的立法速度严重失调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求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必须变动。

(三)立法模式选择失当

当前我国处于高速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开发数量加剧,环境承载能力正在逐步失去可持续性。这些变化产生的人口资源环境不协调问题层出不穷。因此,需要解决的环境资源以及行政立法问题也就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环境问题的一个焦点。我国当前附属环境刑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是单一的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只是对单项条文的变更与修补,这些难以跟随问题产生的速度。这使得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方式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资源环境问题脱节现象严重。因此编纂型立法模式主要是将一系列的单项条文进行整合,消除与主刑法典的不匹配性。对于原有的主刑法典进行修改,实现新的法律文件的建立。当前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与层出不穷的资源环境问题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变更不适合的立法模式,实现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模式向编纂型立法模式的转变。

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已有选择已经不能再满足当前相关法律调整资源环境发展的需要。因此,转变原有的立法模式产生了必要性。当今关于环境的法律急需编纂型立法模式,将单行环境法条系统化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文件。并且将其应用到社会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

四、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一)尽量避免空泛苍白的原则规定

依据当前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条文的空泛性与苍白性,能够利用依附性立法模式中的照应性规范,特别是在附属环境刑法规定中应当解释说明参考的主刑法典里面的具体法律条款。这就使得执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实现有法必依,这对于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应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在这种立法方式中通过直接对于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约束犯罪行为。能够单独成立一定的补充性和完善性条款。并且该种立法方式能够尽可能的减少与主刑法典的冲突,保持与主刑法典立法以及执法的原则和行动一致性。这种混合立法方式在附属环境刑法中的广泛应用,既有利于降低甚至克服法律条文的空泛性与苍白性,又可以保证附属环境刑法与主刑法典立法以及执法的原则和行动一致性。这对于当今社会法律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刑法典为本

针对附属环境刑法规范难以与主刑法典的法律条文相互衔接的问题,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可以采取与主刑法典为准,兼顾其自身特性以及规范的原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主刑法典本质上来说属于刑法及其关联法律的发源法,处于刑罚体系的基础位置和来源位置。而附属法律是伴随着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现状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约束的对原有刑法的补充。新刑法规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并且依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应惩罚。刑法对犯该罪区分后果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一是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这一部分有法可依,因此要以刑法为根本。就实际来说,将资源环境及其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部分与主刑法典不相对应和匹配的部分完全剔除。并且在此基础之上作出附属环境刑法与主刑法典相对应的规范以及条款。坚持以主刑法典为主并不意味着教条的坚持主刑法典的所有规范。而是要伴随着当今社会发展不断对其实行补充与完善,甚至修改。

(三)调整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

   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必须要实现质的转变。我国当前实行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方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矛盾加剧,而显示出极大的缺陷。因此实现向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以及编纂型立法模式转变,是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那些虽在刑法惩戒力之外,却已严重危害环境与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可以选择在附属环境刑法规范中规定为犯罪,采取分散型的立法方式。总而言之要求必须坚持附属环境立法模式与当今社会发展相匹配。当今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为我国提供良好的借鉴,德国在附属环境刑法的建立中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立法模式属于编纂型模式。先是针对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出台在现有的海环法等行政法中指定包含罪状与法定刑的条文,继而形成完善的法律文件,并且承认主刑法的支配地位。依据上文《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立法现状,应该将其写入刑法的法条;而针对于计量法中29条规定中的不合理现象,应该将玩忽职守与故意犯罪区分开来,采取不同的量刑和处罚;针对《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与《刑法》法条不匹配的现象,应当界定破坏矿产资源罪与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罪的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可以将矿产资源从公共财物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并写入刑法。保持附属环境刑法规范与主刑法典分则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结论

论文对于我国大陆的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最终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1)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必须要实现质的转变。我国当前实行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方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资源环境人口矛盾加剧,而显示出极大的缺陷。因此实现向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以及编纂型立法模式转变,是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2)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应该向西方国家加以借鉴。当今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社会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这就意味着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发展矛盾具有一定的相合性。因此,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模式,对于解决我国资源与环境行政犯罪行为存在巨大的优势。(3)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依然存在很多的漏洞和缺陷。该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资源环境人口矛盾的不断转化,进而实现不断调整的过程。

论文研究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意在强调,当今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的不可调和性越来越严重,两者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不断调整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环境与人口矛盾的化解,并且还可以实现我国附属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变迁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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